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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随迁子女高考需先急后缓 打破教育计划性(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06-0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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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层面解决就读地高考问题

郭道晖:现在教育部采取一些措施,允许就读地参加高考。这是教育部迈出重要的一步,做的一件实事,有助于解决当前高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解决不平等的实际问题。

但这个实际问题怎么造成的?还是教育部自己造成的。所以他们应该承担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包括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我就想,解放前我考大学,我是湖南人,那个时候湖南不能就地高考,都是叫异地高考,那个时候是各个学校分别到考,考清华就是报清华,考北大就是报北大,考西北大学(微博)就报西北大学。因为湖南没有考区,在武汉、上海、北京有考区,我是在武汉考的,我一下子报了四个学校,后来取了三个。我们就是全国统一了,作为一个学校在全国招生是统一的分数,统一的待遇,就是平等的,都能够拥有公平的机会。

1949年以后,特别是这几年农民工进城,现在都在要求实现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这个怎么造成的?为什么要回去考,觉得不公平,不方便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北京录取分数比较低,在北京有这么一个好处,所以谈话文件里面老是讲,允许农民工都考的话,本地人的既得利益要被妨害了。这个形成了一个原住民的既得利益与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利益的矛盾问题,现在要解决这个矛盾问题。作为教育部,作为政府站在哪一边,是保护不太合理的既得利益?还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既得利益?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不能因为可能会产生公平问题,比如说人口膨胀等原因,影响原住民的利益,就不考虑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的责任,自己闯的祸自己来解决,应该是这样的观点来看。是它需要解决问题,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我们认为,防止教育部做出这样的政策规定又成为一个空话,到下面不执行。这个是涉及到顶层设计,顶层就硬性规定了。教育部对就读地、高考地政策的建议,我认为需要一个立法。立法有好几种层级,最高是宪法,第二是人大通过的法律,我们现在宪法规定教育平等,《教育法》也规定了,然后就是法规,法规是工具,根据法律制定的,没有法律工具就不能制定法规。至少应该说行政法规,提到行政法规的层次,地方性法规就不能与行政法规相违背。

所以,怎么把教育部的规定,提到一个立法的高度,一个是内容本身要规定具体,实现的时间、办法,另外一个就是法律的文件权威要提高。按照立法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由法律来定的。那么教育平等就由法律来定。我们讨论的随迁子女问题,就是教育平等权利的问题,也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按道理来讲,这个在《教育法》里面应该明确。现在《教育法》公布了,要么提出一个方案,改教育方案,补充关于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要么就是根据宪法、《教育法》提到的公民教育权的平等原则发布规章。我不希望用什么红头文件。顶层设计,就是法律权威应该摆在哪一个层次,这一点需要考虑的。

另外一点,现在所谓的政策,或者补救的办法,还是治标的,不是说打补丁的办法,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根本解决问题就像我在解放前一样,我考任何学校,平等,不是说是哪儿人在哪儿,考试都是一个分数,全国统一招考,统一评分,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现在还不能说是公民的教育平等。有些地方的确不像北京、上海那么发达,边远的地方,特别是少数民族,怎么办?这个可以来一些特殊政策。高考的时候,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可以加分。这种例外的特殊照顾,与平等教育没有矛盾,打打补丁也应该做,但是根本上还是解决,统一招考,统一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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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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