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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14岁初中学生“按揭”MP5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10-2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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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商店老板怎么能把三百多元的东西赊给孩子呢?如果为了还钱,孩子做了错事怎么办?”乌鲁木齐市市民祁君说,14岁的侄子在乌市第四十二中学上初二,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学校附近一家商店“按揭”买了一部MP5,商店老板的做法令人生气。

34岁的祁君家住青年路日月星光小区。10月21日下午,祁君准备给侄子星星洗衣服时,发现星星不让她靠近衣柜。“我觉得有问题,就硬打开衣柜,看到里面有一个MP5。”祁君说,她再三追问,星星才说“MP5是在学校门口的商店赊来的”。

这让祁君气不打一处来。她说,星星是弟弟托她帮忙带的,一直住在她家。她每天给星星12块钱用于吃饭。之前,家人曾为星星买过MP3,星星长时间听耳机造成耳鸣,她就不让星星再用耳机听音乐了。当天,她带着星星来到学校商店,但当时关门了,她就按门牌上的号码给商店老板打了电话。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商店。商店的朱老板说,他开店一年多了,星星常来买东西,“上周五,星星来了两三次说要买MP5。”朱老板说,MP5价值360元,“星星提出,每星期给我20块钱,或者家人同意的话,22号给全部的钱。”

星星告诉记者,他和朱老板商量好,他先把MP5拿回家试用几天,好的话,他就以320元的价格买下,这些钱他在一学期内还清就行。

朱老板说,他叮嘱星星保管好MP5,22日再说,可没想到家人会找来。

对朱老板的解释,祁君不是很认可:“300多块钱的MP5,他难道不担心孩子弄坏吗?”

随后,记者走访了青年路、五星路等处的学校周边的小商店,发现不少商家会给孩子赊10元以下的零食或学习用具,也有个别商店有给孩子借钱的行为。

“不赊孩子生气,怕影响生意,只好赊了,但都是几块钱的东西。”一家商店的老板说。

对此,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说,《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欠债一旦形成法律诉讼,家长有权拒绝承担债务。如果是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学生因紧急情况需要购买学习用品且金额不高的,属正常民事行为范围内的交易,法律上认可。但如果店方恶意诱惑未成年人消费的,则构成欺诈,可以追究店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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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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