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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小学生课间相撞受伤 家长学校分担责任
来源:光明集团
发布时间:2012-09-1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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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鹤壁市鹤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7岁少年儿童课间休息时被同学撞伤的案件,撞伤他人的小学生家长和学校分别赔偿受害人损失。林某家长除了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还需赔偿原告500元,学校赔偿原告3500元。

许某、林某系鹤山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3月的一天,课间休息的时候,同学们都在愉快地玩耍、嬉闹,突然上课铃响了,林某慌慌张张往教室跑,在上到二楼楼梯时,与也要回教室的许某相撞,造成许某头部着地受伤。许某班主任听说后,立即召集其他老师将许某送往医院检查,林某家长闻听后,赶到医院送给许某400余元。许某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其中学校支付1000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许某将学校、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7000余元。

庭审时,被告林某家长强调自己是单亲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赔偿原告损失,况且孩子在学校上学,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作为孩子家长,自己从人道主义出发,已经支付了原告400余元,自己和孩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辩解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两个孩子相撞是意外事件,学校也不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鉴于诉前被告支付过原告部分费用,法庭认为有调解希望。庭审中,合议庭向原、被告讲解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合议庭给被告分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教师在学生课间休息时,应负责照看学生。但是班主任是在听说原告受伤后,才赶到现场,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作为学校应承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民事责任。林某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权就转移给学校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儿子林某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责任。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对法律的解释,让林某家长和学校心服口服。案件当庭调解,除了已经支付的费用外,再由林某家长赔偿原告500元,学校赔偿原告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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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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