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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父母或违法 人在外地一年回家一次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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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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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父母或违法 人在外地一年回家一次咋办?

常回家看看 新华社发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不少人的心声。而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更是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父母或将构成违法。

  记者昨天采访时发现,新法实施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和热议: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

  子女无奈

  家在外地回家一趟不容易

  “你多久回家看望一次父母?”昨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多位与父母分开生活的子女,他们回家间隔的时间从3天到5年不等。

  “每年春节回家探亲,都伤筋动骨,不光是身体上,还有金钱上。”在高新区工作的胡女士一席话,说出了不少外地来渝工作子女的心声。

  胡女士的家在大连,大学毕业后来到重庆,如今已经有了小家庭。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春节回大连的机票都是全价,一家三口来回的交通费就是6000元;回家走亲戚、发压岁钱、请客又是3000元,还不算孝敬父母的。胡女士说,今年她和丈夫在重庆买了一套房,每月的按揭压力,使得回家路更是艰辛。

  “即便不考虑花费,像我这样老家远的,想回家探望父母几乎只能是一年一次。”胡女士认为,一般不能经常回家探亲的子女,往往都是在外地工作的,如果这算“违法”,那她也无话可说。

  律师期待

  建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肯定有积极意义,它为父母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条文,对法律责任加以约束,增强新法的可操作性。”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洪涛注意到,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到“常回家看看”时,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他说,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其次,现实生活中影响“回家”的因素很多,如工作压力、距离、假期、交通成本、情感疏离、故意冷落等,情况复杂,个体差别大,不宜“一刀切”。另外,一旦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如何量刑?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胡洪涛认为,随着社会转型,适当的法律约束比单纯的道德提醒更有力。

  老人兴奋

  填补了“精神赡养”的空白

  “这一次,可以说对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市老龄委维权处处长吴长文在谈到“常回家看看”时,有些兴奋。

  他说,传统养老注重的是物质需求,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就填补了“精神赡养”的空白,将子女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

  吴长文所在的维权处负责处理老年人的维权问题。据他统计,去年,全市老年系统来信来访1万多人次,老年人反映最多的是子女侵犯财产、干预婚姻、不赡养老人这3方面的问题,暂无子女不看望老人方面的投诉。

  “目前全市老年人有580万,其中空巢老人180多万,新法的实施,无疑给空巢老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新法给老年人生活“上保险”

  从吃饭、看病、护理、住房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华龙网讯 (记者张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给老人带来什么实惠?7月1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江文波解读说,新法从吃饭、看病、护理、住房等方面给老年人生活“上了保险”。

  在吃饭方面,新法明确规定,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在医疗方面,新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在护理方面,江文波介绍,国家正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将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此外,新法还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除了这些普惠制政策,国家还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大渡口

  子女不回家看望父母 社区志愿者要打电话“催”回来

  华龙网讯 (记者张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各社区也行动起来。昨日,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庹家坳社区的助老志愿者上门给老人们做宣传:“如果娃儿不回来看你,来找我们,我们打电话给你‘催’回来。”

  庹家坳社区主任龙成莉说,条件好了,越来越多的城里老人并不缺钱缺吃缺穿,面对空荡荡的屋子,他们缺的是儿孙绕膝、天伦之乐。“老人们要求不高,只是希望儿孙能经常回家陪自己说说话,吃顿家常饭。有时心里想得很,就是不好意思开口。”

  龙成莉说,有了法律做保障,社区11人的助老志愿者队伍增加了一项新的服务内容: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今后,社区里凡有条件回家但不常回家的子女,都将接到志愿者电话督促。

  我市开评百个 市级“敬老文明号”

  华龙网讯 (记者张莎)记者7月1日从市老龄委获悉,为提升为老服务的科学化水平,我市正在全市各级涉老职能部门、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基层为老服务组织中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

  据了解,“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工作的先进集体,为国家级评选表彰项目。

  “敬老文明号”每3年为一个创建周期,今年,我市将评出100个市级“敬老文明号”,其中公共服务行业80个、涉老部门和基层为老服务组织20个。

  下一步,我市为老服务特别优秀的先进集体,市老龄委将推荐其参评全国“敬老文明号”。 (记者张莎)

  新闻回顾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中新网7月1日电 (王永吉) 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进入7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连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

  中国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

  同时,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作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该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法律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据中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日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将为众多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 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实施办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提高到200万。同时,由人社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针对“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职生助学金政策进一步明晰化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此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两个细则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自此得到进一步明晰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助学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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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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