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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