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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国家版三十条:民办教育监管改革破题在即(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1-12-1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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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版本的PK

在由起草者之一董圣足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协会版”意见中,一些核心内容与国家版“三十条”有明显不同:

比如,“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且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统一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意味着,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被确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而在分类管理方面,“协会版”强调“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可先试行分类管理办法。其他地区拟开展分类管理试点,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教育部批准”。

产权方面,“协会版”明确无论是否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都享有法人财产权”。

9月24-25日,在宁波召开的第二届长三角民办教育高峰论坛上,与会的协会会长陶西平临时决定抛出正在草拟的协会版“三十条”,请参会的沪浙苏民办教育从业者讨论。不出所料,该版本一经抛出,就获得了“普遍认可”。

颇具意味的是,是次论坛的主办方还专门邀请了主导国家版“三十条”起草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宋德民与会,“听听大家的心声”。

“协会领导号召我们各地的民办教育协会从业者,要通过不同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反对国家版‘三十条’。”有参加高峰论坛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

10月中旬,温州市作为浙江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的试点,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一份《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9个相关政策附件。

在这个称之为“1+9”的文件体系中,对国家版“三十条”的规定有很多突破。比如,温州版将民办学校依照营利与否分为“企业”、“事业”两类。选择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学校,在满足一定前置条件下,允许出资人每年获得“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合理回报。(详见本报2011年12月8日5版 《民办教育改革温州试点 回报定为年贷款利率2倍》本报记者马晖 北京、温州报道)

对于温州方案,协会多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兼顾到中国的现实国情”。

“温州近期出台的方案,我觉得是完全符合《民促法》的精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协和教育中心(集团)董事长胡卫定调说。

协会上述游说活动,令教育部国家版“三十条”的起草者感到“阻力颇大”。

据一位参与起草者透露,包括协会版“二十五条”在内的一些意见,已写入国家版“三十条”之中,“新版中对于存量的部分还是按照过去老办法没有提‘合理回报’的事,增量部分才给予不同的具体政策”。

但也有人对协会的上述举动颇不以为然,称其为“利益即得者绑架政策制订”。

一个比较明显的例证,目前反对声音多来自民办教育的出资人,而一线的民办学校校长、老师乃至学生家长的看法却没有被关注。比如学校的老师对分类管理应持欢迎态度,因为如果其所在学校选择非营利的话,他自己就可以享受到事业单位的待遇。

“现在反对比较起劲的都有明显的利益倾向,上海有个民办教育协会的副会长,自己手底下开了十几所学校,亦官亦商,还挂着个什么学者的帽子,他能代表谁?”上述内部人士忿忿不平。

即便如此,教育部相关人士亦表示,包括民办教育出资人在内的多种声音都值得倾听,毕竟“如果没人参加这项改革,改革最后也只能落空”。

据本报记者获悉,国家版“三十条”已经进入到第16稿的修订中。定稿后会上教育部党组会通过,此后再提交中编办、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等其他十部委会签。最终定稿,则有可能在明年年初予以公布。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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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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