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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录工作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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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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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严把新生质量关,应当在高考方式、试题内容、判别基准以及遴选裁判者等方面下功夫,而不应当寄希望于“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专业复试”。

高校招录工作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2015年10月底,鲁迅美术学院组织该年新生进行专业测试复查,经过评卷筛选选出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新生。这些新生参加了二次复试,经鲁美专业复查评委专家组审核并与考生入学考试试卷比对,结果认定其中4人的复查成绩明显低于入学考试成绩,最后决定取消这4名新生的入学资格和学籍。根据复试结果来推翻高考(精品课)结果,这种做法令人深思,高校招录工作亟待完善立法,并确立信赖保护的理念和原则。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有很丰富的内涵,而其本源是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民事活动,还是行政活动,抑或是高校招录工作,都应当以“诚实”为基础,强调不得采取背离相对方信赖的行动。

  首先,通过复试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和学籍不具有合法性。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以及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除了上述情形外,并没有“退回招收的人员”之规定。虽然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是,鲁美以复查成绩明显低于入学考试成绩为由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做法,欠缺法律依据。

  其次,教育部门对以复试不达标为由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作出规定亦需要有法律依据。教育部在2015年的一份高校招生文件中提出:“对专业测试复查不达标或通过违规途径录取的学生,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开展倒查追责。”其中对“专业测试复查不达标者”作出规定,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构成欠缺法律依据。如果专业测试复查是在高考后不久适当时候进行,尚未对新生形成信赖的利益,便可作为高考的延续部分来定位,不需要专门的法律授权;像鲁美这样在已入学3个月时进行专业复查,则已经形成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若要予以剥夺,便需要有法的依据。

  再次,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应当坚持专业优先和程序公正原则。专业测试复查结果优于甚至推翻高考结果,对考生是不利的,须有排除合理怀疑的专业论据,并履行充分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赋予具有实效性的救济权利。最起码也要做到对复试的程序要求像高考那样严格规范。如果具备了相应法律依据,高校招生简章便可以成为是否坚持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基准。鲁美在2015年的招生简章中有关于新生复查的要求,接下来就是其告知是否充分和明确的问题。如果是在事前充分、明确告知的基础上,对美术复试不合格的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的决定,便是值得支持的;若事前告知不充分或者不明确甚至根本没有告知,结果给新生带来“天旋地转”般的打击,则是值得非难的。

  最后,为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和高校招生公正,应当完善相关立法。高校为了遴选优质考生,打破“严进宽出”的大学生选拔、考核体系,而采取复查或者复试等措施,本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在专业考试中凭突击练习而过关的学生,只要其没有选择找人替考等不正当途径,而是通过正常考试被录取的,那么,这种“诚实”便成就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高校严把新生质量关,应当在高考方式、试题内容、判别基准以及遴选裁判者等方面下功夫,而不应当寄希望于“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专业复试”。事后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就应当限定在教育法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如果要将其范围扩展至复试不合格的情形,那么,就要完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为相关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复试的专业性、公正公平性及权威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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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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