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城市承载力成瓶颈 根据2011年末的统计,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为742.2万人,全市常住人口总量高达2018.6万人。庞大的人口规模与城市资源环境、公共服务有限的供给和保障能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非常突出。 水资源短缺。北京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均水资源占有量逐年降低,从2001年的139.7立方米下降到2010年的124.3立方米,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立方米的缺水警戒线,成为我国最缺水的大城市之一。为满足人口快速增长带来的用水量的刚性增加,近年来北京一直靠超量开采地下水、连续开采应急水源等措施勉强维持低水平的用水平衡。如果人口规模持续增加,北京的水资源供给将难以为继,甚至引发水资源危机。 土地资源紧张。根据2008年的统计,北京市人均土地资源占用量为968.17平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目前,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密度高达2.2万人/平方公里。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理论上平原地区仅剩余33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空间。如果人口继续快速增长,北京将面临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耗尽、人口过度拥挤等严重问题。 环境污染严重。2010年,全市污水排放总量已达141651万立方米,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密云库区水体已处于中度营养化水平。随着人口规模的膨胀,北京市固体废物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从2004年到2010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从495.5万吨增长到634.9万吨。如果人口规模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势必更为严重。 交通问题突出。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500万,巨大的交通需求已经使北京交通拥堵成为严重问题。公共交通长期超负荷运转,地铁客运量已从2005年的6.8亿人次/年增加到2011年的21.9亿人次/年,9条线路的高峰小时满载率超过100%。如果人口继续增加,将会使交通更加拥挤,同时增大安全隐患。 以中国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如果异地高考方案对社会释放过高预期,为分享优质教育资源而举家迁移来京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出现。如果异地高考方案出台后,引发“教育福利拉动型”人口增长,北京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将进一步加大,所有人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不管是京籍还是非京籍,所有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都会打折扣,那将是一个没有“胜利者”的最差结局。 因此,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不是简单的教育资源再分配,而是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在公平配置教育资源与城市承载能力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这既考验党委政府的智慧,也考验社会公众的理性。 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实质上是一个教育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问题。关于公平,人们对以下两条原则具有高度的共识:基本权利均等分配,非基本权利按规则分配;在非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同等的人同等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随迁子女高考应“以差异求公平” 在现代社会,生存权、生育权、选举权、迁徙权、宗教信仰、言论自由、免除奴役、受法律保护、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通常都被认为是“基本权利”,其分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追求经济效益和比较利益,也不允许市场交易。享受义务教育也属于“基本权利”,而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则属于“非基本权利”,其入学机会主要是按照中考和高考成绩录取。在此过程中,要遵循“同等的人同等对待”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诸如对特殊群体的优惠、加分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的原则,以期通过“积极差别对待”更好地促进公平。 依此逻辑,在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制定中就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是否属于“同等的人”?如何才能成为“同等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区别对待? 从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看,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显然是同等的,但高考和录取机会属于“非基本权利”,并不对所有人均等分配。“当地人”因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更多的贡献而可以拥有一定的优先权。从现实情况看,在地方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教育也只能是在优先解决户籍生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两为主”(以流入地和公办学校为主),对于资源更为稀缺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也就更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同等对待”的资格呢?按照目前的政策,只要获得当地户籍,就可以自动获得同等对待资格。随迁子女高考政策需要探讨的就是:在户籍制度没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制定一些新的规则,使没有获得户籍的人也能成为“同等的人”。 笔者认为,随迁子女高考是义务教育和迁徙权等基本权利自然延伸出的诉求,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要特别注重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其获准资格应该具有普遍的可获得性和可累积性,以“生活和学习时间”为标准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一要求。按照这一标准,可以依据“年资积分”将随迁子女分为四类并区别对待: 第一类:拥有“充分条件”者。如果父母在一个地方长期生活或者孩子长期在该地学习,不论父母的职业、收入、住房、学历如何,孩子都应该获得与当地户籍生同等的教育和考试资格。至于“长期”的标准,各地可以不同,父母居住时间标准最长不应超过10年(不包括投机性、没有正当职业的陪读生活),学生连续学习时间标准最长不应超过6年。 第二类:拥有“必要条件”的相对资深者。对于达不到上述“充分条件”者,政府仍然可以在考虑教育、财政等各方面接受能力的情况下,设定一定的“必要条件”(如家长生活满5年,或孩子连续学习满3年;各地可以不同),以家长和学生加总的生活学习年限长短为依据,每年批准一定数量的随迁子女获得“同等对待”的资格(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名单,以便学生提前准备和选择)。 第三类:拥有“必要条件”的资历较浅者。对于这些人,也可以允许他们选择在居住地高考,但在录取过程中“区别对待”,例如,在正常的学费基础上,对他们额外收费,资历越浅,收费越高,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他们因在当地生活工作时间较短而导致的贡献的相对不足。 第四类:不拥有“必要条件”者。这些人只能是完全的“区别对待”,即不能在当地高考。即便如此,由于每个人都可以预见自己能否达到“必要条件”,他们也可以提前作出选择和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不仅仅是考试升学环节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教育体系的能力建设。当前要特别重视分析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断增加与北京户籍学龄人口高峰到来产生的叠加影响,把握好改革的重点和节奏,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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