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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高考3项评价成绩计分细则出台
作者:刘雅娴 来源:新疆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1-26 11:32 点击数:

     迫在眉睫,作为新课改后的第一次高考,2011年新疆高考改革方案突出新课改理念,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3项内容将作为高考录取参考依据。为保证高考的公正公平,自治区教育厅出台方案,统一评价成绩的计分细则。

1月2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认真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下发《普通高中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评价成绩计分细则(试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细则(试行)》3个文件,对3类作为高考录取参考依据的3个科目做出了具体要求。

据悉,2011年的高考改革方案在积极稳妥的原则下,保持了原高考方案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利于高中课程改革在自治区的实施。在原高考方案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基本模式是“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11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学业水平考试:每生每科仅报两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细则(试行)》规定:每位学生每科最多允许报考两次,两次均计算评价等级,选较高一次计入毕业成绩和高考录取参考总分。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兵团每年元月、7月各设一次考试,每次统考全科开考,供考生随时报考。

文、理科考生在参加高考前最多可获得15分的高考录取参考分数。参加专报体育、音乐美术的考生,总分最高可获得24分的高考录取参考分数。在每年4月前,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将当年每位高考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转换成录取参考分数后,提供给自治区招生办计入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并接受考生的查询。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评定分级赋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角度。评价时采取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分级赋分”的方法。

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5个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5个学期6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进行。

根据要求,每学期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50%,教师评价权重为40%。每学期确定评定等级后,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每人的评价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上传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任何人都无权更改。每年2月底前各地要将每位高三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计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电子档案中。

考查科目评价:学生之间相互核实

普通高中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评价成绩计分细则(试行)》对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该项成绩学生之间要相互核实:由学生本人和同学之间根据成长记录袋中记载的各自科目学分修习情况和获奖情况,对任课和指导教师的认定等级进行对照和核实。

据了解,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等级分满分30分,包括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3个科目;综合实践活动领域的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3个考查项目;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4个学科实验操作。

除学生相互核实外,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认定,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核准,此外,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将把全体学生各个科目认定的等级在学校全体师生中进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和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所有高中学校的电子诚信档案,对于每年高中学校在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学生成绩等级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事件进行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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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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