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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冒充清华生网络征友 骗5名女子1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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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3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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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BBS上发征友帖子,谎称是清华毕业的研究生,父亲是军队干部,母亲开了一家军需工厂,然后以谈恋爱的名义找各种借口要钱,以类似方式,智某先后骗取5名女子财物共计146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查明

研究生冒充名校毕业生 骗5女子146万

32岁的智某是内蒙古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职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智某于2014年9月至12月间,编造虚假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征友的方式结识5名受害人,并假意确立恋爱关系以骗取信任,后以多种名义骗取财物共计146万余元。

法院认为,智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智某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预缴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揭秘

清华BBS上征婚 以给嫁妆为由骗财

据了解,5名受害女子中最少的被骗五千元,最多的就是陆某,仅现金就达108万元。

陆某称,2012年2月,她通过清华大学BBS结识智某,之后不再联系。

2014年9月智某化名魏先生与陆某确立恋爱关系,虚构魏先生的司机、阿姨的身份,以撤星标、提供嫁妆为由,骗取陆某现金108万余元及苹果牌平板电脑2台、全新GUCCI钱包1个等物品。

称开投资公司 愿赠送女友股权

据受害人王某称,2014年9月底,她在北大BBS上看见一个征友帖,内容大概是家庭条件好,北大本科毕业,在美国上研究生,现在征友。于是王某给对方留了电话,没多久对方回电约她见面。

王某称,2014年10月25日双方见面时,被告人智某自称林烨,父母都在美国,母亲在美国一家投资银行上班,父亲做房地产生意,他在北京有一家做投资的公司,有美国绿卡,想和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将公司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她。

约两周后,智某电话中称还可以帮王某解决户口。再见面时,智某称公司的股东对他向王某转让股份的事有意见,让王某买2部手机向股东表示心意,买手机开的发票可以报销。于是王某花了1.4万元买了两部苹果手机。

2014年11月底,智某又称公司有一些抵债房,不需要北京户口和其他手续就能购买,但要现金一次性支付,大约190万元,让王某出一部分。此后10多天,王某分两次给了智某20万元。

落网经过

宾馆约见俩女子 一受害人起疑心报警

据了解,智某落网是由于受害人之一裴某报警。

裴某说,2014年11月,她与一名叫潘某的男子在网上结识,见面后该男子自称是北京人,自小在部队大院长大,在清华读研究生期间创业开公司,父亲是军队干部,管部队户口调动,母亲开军需工厂,自己的投资公司正准备上市。

被告人智某自称潘某,随后以可帮裴某解决北京户口为由,要对方给5万元保证金,称其余的钱他的父亲已经给了转让户口的人。

2014年12月10日18时许,裴某找到智某,智某称他父亲的秘书会来酒店取他的资料和衣服,顺便把钱带走,于是裴某把装有5万元的纸袋放在桌上,此时智某打电话说要退房,之后离开。

裴某称,她有所怀疑,就到酒店问前台是否有人退房,服务员说无人退房,此时她看见智某和另一名年轻女子走了进来。

回家后,裴某将此事告诉朋友,朋友认为她可能被骗,于是次日中午,裴某报警,民警将智某抓获。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判10年半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智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智某认为,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智某的辩护人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智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受害人有过错。

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智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本案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申请2名受害人出庭作证。

经查,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智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2014年9月至12月智某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辩护人申请再次鉴定并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智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智某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在收到受害人交付的财物后,实际占有、处分了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故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智某虚构身份,并以低价购房、投资、过户口等虚假事由诈骗受害人钱财。受害人企图通过找关系花钱办理北京户口固然不妥,但受害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刑法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更不能以此减轻智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上述辩护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智某所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智某诈骗多人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已经考虑智某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智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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