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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女博士签三方协议后被拒,对方不赔偿称协议无法律效力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6-07-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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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岁的女博士杜鹃在面试成功并签完三方协议后,却未能如愿站上大学教师的岗位。

近日,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的杜鹃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已经和她签订了三方协议的贵州理工学院因为年龄过大(超过了省人事厅规定的45岁)而拒绝录用她,并且不愿按照合同进行违约赔偿。

对此,贵州理工学院人事处的刘广群承认“这次造成杜鹃没法来,确实是我们学校这边程序走不通造成的。”但该校人事处一位唐姓老师同时表示,校方已为她的事情跑了很多次,“三方就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一个约定、一个约束,我们和校纪委做了很详细的说明,这个不存在我们学校违规。”

这一说法遭到法律专家的否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朱巍明确表示,“三方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

47岁女博士签三方协议后被拒,对方不赔偿称协议无法律效力

杜鹃的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当事人杜鹃 供图女博士超龄2岁被拒绝录用

杜鹃是2015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的一名博士研究生。2015年底,在看到贵州理工学院的飞行器制造专业的教师岗位招聘信息后,杜鹃向校方投递了简历,同年12月,她参加并且通过了面试。

2016年3月,杜鹃和贵州理工学院正式签了三方协议,随后按照学校人事处的要求办理了体检、转档案等相关手续。在领取了派遣报到证后,杜鹃便准备在2016年6月27日(合同上所写的规定报道截止时间)前去学校报道。然而,在4月18日,杜鹃却意外接到贵州理工学院航空航天工程学院院长的电话,院长称贵州省人事厅以“年龄过大”为由拒绝批准她入编,但同时也表示会去尽力再帮她争取一下。

直到5月中旬,校方也没有再联系过焦急等待中的杜鹃。在致电贵州理工人事处后,杜鹃得到了“年龄偏大,不予录用”的回复。

作为一名47岁的大龄求职者,杜鹃在求职过程中也意识到年龄可能会成为阻力,她对澎湃新闻表示,自己在签订三方协议前曾提醒学校“考虑好了再签约,因为三方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杜鹃称最后同意签约主要是因为贵州理工学院的校党委会是同意引进她的。

这一说法也在贵州理工人事处的刘广群这里得到证实,“学校党委会当时是同意引进她(杜鹃)的,但是她当时年龄有问题,我们贵州省这边(省人事厅),要引进这种博士生进我们事业单位,至少年龄要低于45岁才行。当时我们也告诉她了,只能向省里说明或向人事厅打报告,尽量给她争取。”

“航空航天学院需要人才,我们贵州理工学院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高校也急需人才,在结合了学校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及和院方、杜鹃本人沟通之后,我们只能尽最大的努力。”贵州理工学院人事处唐老师也对澎湃新闻表示,“为了这个事情,我们向省人事厅做了最大的争取,我亲自跑了两次打了(年龄问题)专题报告,这个信息我都反馈给杜鹃了,不知道她为什么不理解。”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对此表示:“超过45岁就不被录用,要看这条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内部文件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年龄歧视。”

此外,贵州理工学院在未能确定编制的情况下,为何贸然和杜鹃签订三方协议?

刘广群的解释是,引进人才向上级部门递交的材料里是需要应聘者和校方的三方协议的。他向澎湃新闻介绍了贵州理工学院引进人才的流程:应聘者先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的面试,通过后和学校人事处签订材料,然后人事处准备相关材料后上报教育部门审核,再由贵州省人事厅审批事业编制。

7月26日,澎湃新闻就贵州省高校引进人才是否需要先提交三方协议和引进人才年龄限制的法律依据来源等问题,联系了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事业处和宣传处,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均未给出明确回应。

47岁女博士签三方协议后被拒,对方不赔偿称协议无法律效力

杜鹃的体检表。

47岁女博士签三方协议后被拒,对方不赔偿称协议无法律效力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受《合同法》保护

杜鹃表示,求职过程中自己从未隐瞒过年龄,在和贵州理工签订完三方协议后拒绝了其他高校的面试机会,因此,现在工作落空,她希望可以按照三方协议上的条款问贵州理工学院拿到相应的赔偿。但她的这一诉求遭到了学校的拒绝。

7月21日,贵州理工学院人事处唐老师对澎湃新闻表示,“有个别学校,学生毕业之后,会有一个统计,需要毕业生和就业单位签三方,并不是每个博士生都要签,这个三方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毕业生学校就业率做一个统计。”

贵州理工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一位张姓老师则对澎湃新闻表示,三方协议第十二条写明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该协议可在书面告知对方后解除。

澎湃新闻就此查阅了杜鹃提供的三方协议,其中确实有张老师提到的第十二条条款。但与此同时,协议第十条写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违约金 (未注明)元(学校建议不超过人民币贰千元)。如甲方或乙方未如实向对方介绍自己的情况或隐瞒不良事实,对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该条款的序号被人为划去,同时被划去的还有关于工作期限、试用期、落户问题等条款。而合同最后增加了一条“手写条款”:因杜鹃单方面违约的,杜鹃需向贵州理工学院单方面赔偿壹万元。

杜鹃表示,2016年3月19日,自己作为三方协议的乙方签名表示同意该协议,随后就将协议寄给了贵州理工学院人事处的刘广群。刘广群在3月23日代表甲方签字盖章并在合同上做了人为修改后又再将合同寄给了杜鹃。

对于这些修改,杜鹃称校方并未详细解释含义,只是说“都是这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朱巍对此表示,“如果在添加条款后未得到当事人杜鹃的同意,这些人为后加的条款是无效的,但这些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生效。”

针对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朱巍给予澎湃新闻明确的回答:“三方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同时指出,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既然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就一定受《合同法》的保护,但由于不是劳动合同,并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甲方录用乙方。“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完全是由于校方的原因无法履行承诺,乙方是肯定可以索要相应的赔偿,但这个赔偿是由于违反《合同法》而并不是违反《劳动法》。”朱巍表示,《合同法》规定如果因为单方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是必须要按合同向另一方履行赔偿的。

而对于校方不履行赔偿,朱巍认为,“从《立法法》来看,决定一个合同无效需要行政法规或以上的法律条例做支撑,校方以这种政策性文件或红头文件为支撑而决定合同无效略显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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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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