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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运作 抗衡高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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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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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教育部()拟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运作 抗衡高校行政权

  11月17日,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受访多位专家均对意见稿能否保证学术委员会独立履职持怀疑态度。

  受访专家认为,《意见稿》没有赋予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学术委员会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构的“工具”角色。

  使命:抗衡高校行政权

  作为现代大学机构之一的学术委员会源自西方,是大学结构复杂化的产物。中世纪的大学结构简单,学者包揽大学的一切事务。伴随着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职能增多、大学结构渐趋复杂,出现了专门管理大学事务的行政人员。这些行政人员逐渐“反客为主”,有成为大学主宰的倾向。久之,大学里便产生了与行政权力相抗衡的学术委员会,它的目的与功能是维护学术自主与学术自由,对抗与弱化高校的行政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关学术事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指出,依据我国相关法规,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既是个有职有权的学术领导机构,又是咨询机构。作为学术领导机构,它对专门学术问题—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当有决定权;而对与学术相关的校务事项—学科、专业的设置等,当有建议、审查权。其主旨是以维护学术独立与自由为目标,促进学术的发展。

  现状:没有独立地位

  意见稿明确,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能否实现,关键看学术委员会能否独立行使职权。周永坤明确表示“不乐观”。周永坤分析,一个机构能否独立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是它在组织上是否独立,要求一个依附性的组织独立行使职权是不现实的。而意见稿仅要求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这样的规定并无硬约束力。周永坤指出,意见稿没有赋予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它仍然是行政机构的“工具”而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也认为,意见稿的制度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意见稿如何规定,也取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成员:行政领导过多

  意见稿规定,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这些限制性规定能否推动学术委员会淡化行政色彩?

  周永坤分析,这一规定是想借此改善现行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改变现行学术委员会“行政领导型教授”所占比重过高的问题,在人员构成上改变学术委员会“行政化”的积弊。但是“专任教授”充其量只占1/3,加上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副校长兼任,处于少数的“专任教授”不可能有所作为。周永坤建议学术委员会中“专任教授”的数量不得低于2/3。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徐泉教授认为,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参与性关系重大。学校行政领导占比多少合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综合性大学,可以减少行政领导的参与,甚至可以完全设计为全部由非行政领导的教授组成。应该对行政领导限定比例,更多地保障一线教师的参与。

  王敬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说在学校担任党政领导就不能担任进入学术委员会,也不是说专任教授的学术水平就一定高于兼任党政职务的教授。事实上,一所学校中哪些人更有资格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本校教师、学生最有发言权,尤其是学术同行的评价应成为遴选委员的关键因素。

  职权:与行政权边界不清

  意见稿将学术事务通过列举的方式纳入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内,被认为是最大亮点。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周永坤认为,意见稿规定的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已经不少,问题可能是过于宽泛。一项宽泛的权力对于强者来说是“游刃有余”,而对于学术委员会这样的高校弱者来说,可能就是空有其名。他建议学术委员会,应当划分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别是划分学术委员会与校行政的权力边界,避免学术委员会成为行政权力的道具。

  徐泉认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内设结构至少应当涵盖四个层面: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评价和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在高校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矛盾在于职责重叠,事权不清。例如,研究生学位管理,因为有国务院颁布的学位管理条例,各校必须设立学位委员会。那么,研究生导师选聘及条件设置、名额分配等问题是在学术委员会决策还是学位委员会决定,两者在关系上如何处理?意见稿应该规定清楚。

  决策:缺乏执行保障

  清华大学(招生办)教授于安认为,意见稿没有规定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保障和违反决议的后果。这是明显的不足。

  此外,目前规定的决策方式的重心是票决多数民主制,辅之以会议公开、公示和异议制度。于安分析,这是一种管理民主但是无法确立学术责任的决策制度。

  他指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并不是科学决策的唯一原则。尽管这种方式可能适合于某些综合性和协调性学术决策事项,但是不完全适应于专门学术事项的学术判断。

  于安建议,应当要求学术委员会在议事和决策以前,设立专家组提供相关事实和倾向性决策建议;决策决议应当载有学术根据和理由的说明,相关专家应当对此承担学术责任,支持或者反对初步建议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成员资格的责任。无记名投票的决策,应当设置会议讨论并保留会议记录。(记者张维)

  (法制网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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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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