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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师德底线与教育批评权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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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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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为了尊重学生,就将必要的教育惩戒当成师德不良,这是对教育权的捆绑,更会让教师权利边缘化,教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老师们不得不过度保护自己,对学生违纪行为视而不见。

  据报载,北京市东城区拟公布师德底线,“教师言语损人”将被解聘。如此苛刻规定,也是为了提高师德水平,可是,如果将师德水平界定在“言语不能损人”的层面。什么是“言语损人”不好操作不说,也存在诸多不公平和非理性。

  不否认充满嘲讽的言语会伤害学生自尊,但是,就是平常、正常的批评,或是对学生错误的平和的修正,同样不排斥急风暴雨的训斥、不徇私情的苛刻,以及不留情面的当面训导。这种苛刻不是要挖苦学生,但因为是批评,总会让学生面子上过不去,让人难堪。就可能会被理解为“言语损人”了。正常的批评都可能是”言语损人”,教师还怎么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呢?

  保护学生自尊是应该的,但是我们对学生的所谓“保护”已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比如不少学校宣告“×”正式退出小学生作业本、学生心情不好可以不参加考试、吉林省长春市还有教育禁语“你把这道题再给我写两遍”之类的话都不能说,孩子的自我驱动力和纠错意识无法得到激活,教育效果就不能得到优化。

  教育需要尊重,也需要惩戒,苛刻的师德底线也不能剥夺教育惩戒权,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批评惩戒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职务权利之一”。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

  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先生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强调和保护自尊不能剥夺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至今在不少国家仍然受到推崇:“新加坡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既能限制教师的滥用职权、伤害学生自尊,又保证教育教师面对顽劣学生实施必要的惩戒手段,强化规则和服从意识,要比新闻中的荒唐规定明智和理智很多,我们为何不能认真借鉴呢?(雷泓霈)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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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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