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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9-1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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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 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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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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