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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改“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严重作弊停考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2-04-1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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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资格造假也被认定为作弊,对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罚”……据北京媒体报道,教育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不仅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处细化,对作弊考生的重罚规定更掀起了舆论的波澜。据悉,《决定》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适用于6月份举行的高考(微博)

  政策亮点

  伪造加分资格也属作弊

  虽然截止记者发稿前,教育部官网上仍没有挂出有关《决定》的公告,但据记者了解,已有不少省市已收到并转发了这一新政策。根据某省公布的《决定》原文,本次修改可谓是大刀阔斧,与教育部在2004年5月发布的老《办法》相比有多达15处的改动。最引人注目的是,“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加分资格”被首次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此外,《决定》更将考生和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都相应做了细化规定,按照“违纪”和“作弊”两类进行定性。

  重拳打击组织团伙作弊

  记者发现,以往教育部只在打击“替考”上有详细规定,而没有提及如今日趋猖獗的“组织团伙作弊”。《决定》规定,“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试机构须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涉及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将设诚信档案

  《决定》也保留了受罚学生的申诉权利,“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该记录中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观点PK

  停考3年

  不重

  错一次

  不应毁前途

  “违规作弊的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重罚标准引起社会争论。不少网友对此表示“力挺”,不过也有人担心,3年停考的处罚过重,抹杀了考生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广州市招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如今考试作弊的情况非常严重,有的甚至形成了产业链,对全社会都有着非常消极的影响。“以停考3年等规定来规范考试纪律是应该的,只有重罚才能引起考生的重视,才能保证考试公平公正。”(记者/毕嘉琪 雷雨)

  (南方日报 毕嘉琪 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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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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