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设罪名打击高考(微博)舞弊行为,在法理上是否妥当,在现实中是否可行?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谢望原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已经足以处理或解决各种高考舞弊犯罪,那种建议增设“重大考试舞弊罪”的观点并不可取。 遏制高考舞弊,现有法律也能发威 张浩/漫画 每年的高考前后,几乎与高考制度并生、严重危害高考秩序、破坏考试公平的舞弊问题都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早在今年6月7日,也就是全国高考第一天,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吉林公安机关在公安部部署指挥下,成功破获一起重大制贩高考作弊器材案;江西公安机关于6月6日晚成功打掉一高考舞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批高考舞弊案件逐渐步入检察环节。7月5日,四川省渠县检察院对倒卖高考作弊器材给高考考生舞弊牟利的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批准逮捕。 多年来,舞弊行为几乎成了高考如影随形的“伴侣”,不但屡禁不止,而且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套路越来越产业化,手段越来越科技化了。 舞弊者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今年高考前夕,全国公安机关就破获各类涉考案件34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20余人,收缴作弊器材6万余件。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能否有效打击高考舞弊行为,遏制此类现象的蔓延? “高考舞弊是多年来广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防范与打击此类行为,确保高考招生公平,国家已经作出多方面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向记者介绍,通观当前的高考舞弊行为,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并可触及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 知悉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试题。所谓知悉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通常是指命题人或者管理高考试题的人员。由于高考试题属国家机密,所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高考试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知道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收受他人钱款或其他财物,向他人泄露高考试题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受贿罪。例如,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泄露高考试题,他就同时触犯受贿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此时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当然,对于行贿人应当按照行贿罪论处。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的,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是此种情况下,现有法律框架下使用者并不构成犯罪,除非使用者非法使用的是窃听、窃照器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打击高考舞弊应否专设罪名 高考舞弊屡禁不止,而详观我国刑法,它所规制的又基本是帮助或组织高考舞弊的“手段行为”或者叫做“外围行为”,而对舞弊者本人以及舞弊行为本身并没有设置专门罪名。近年来,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罪名制裁高考舞弊行为,从“需求源头”上打击或者遏制高考舞弊,这种呼声不绝于耳。如有学者认为,在威慑惩治考试舞弊行为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措施早已难以胜任,而刑法规定的缺漏,限制了刑罚效用发挥,也致使考试舞弊的风气无法得到切实遏制。严密法网,完善刑法对考试舞弊行为的规制,增设重大考试舞弊罪,是保障考试制度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国家制度尊严的一种理性选择。 专设罪名打击高考舞弊行为,在法理上是否妥当,在现实中是否可行?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谢望原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已经足以处理或解决各种高考舞弊犯罪,那种建议增设“重大考试舞弊罪”的观点并不可取。 “专设罪名规制高考舞弊行为,就必须面临这样一个敏感问题:实施作弊行为的考生将成为犯罪主体,面临刑罚制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认为,高考舞弊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制度和考试安全,属于一种无具体被害人的行为,而“无被害人犯罪”的设立,各国在立法上通常都持审慎态度;考虑到参加高考舞弊的考生多为十八岁左右的青少年,如果将这个人群贸然纳入犯罪主体,使其面临刑罚制裁,将会对其成长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于参加舞弊的高考考生,建议通过相关考试纪律处分较为合理,如取消考试资格等,而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 维护高考秩序需要全社会合力 高考舞弊的防治工作,近年来已经成为一项浩大的综合工程,不但相关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正在投入越来越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全社会也在为此作出巨大努力,并取得可喜的成果。 今年高考前夕,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教育局联合召开的严肃高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工作新闻发布会透露,5月初,长春市公安局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考试作 弊器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长春公安机关继续发动群众举报线索,市民发现舞弊及使用销售作弊器材者,可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对举报有价值线索从中破案的,公安机关将给予一定奖励。 长春的做法,是全国范围内维护高考制度的一个缩影。高考前夕,公安部与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召开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涉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制贩考试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整治考点周边环境。全国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各项 校园安保措施,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精心组织高考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努力为广大考生创造和谐、稳定的考试环境。 “可以肯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是可以解决高考舞弊问题的。防范高考舞弊行为,关键在于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必须确保国家一切政策在法律制度之下运行;同时,确保每个公民对法律制度的绝对忠诚,培养尊重法律为荣、以身试法为耻的道德理念。唯其如此,国家才能真正走向公平正义!”谢望原认为。 (正义网—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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