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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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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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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部公布北京化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精品课)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 北京化工大学要求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选测科目等级达到A+A+的考生,在录取专业时,享受在实考分数基础上加3分录入相关专业的优惠政策。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圆梦计划”考生须达到AB等级以上(含AB),已被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能低于C。

3.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在考生填报的前3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最高不超过2分,以后逐级分差不超过上一级。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4.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符合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7.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物流管理、法学英语(精品课)公共管理类、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8. 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两眼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5;(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

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9.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区、市)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合作办学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10. 我校根据学校化工、材料、生物、化学等学科发展需求,依托化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理学院,强化知识传授与自主学习、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开设工科试验班和理科试验班,实施本硕(部分优秀生可本硕博)的培养模式。工科试验班(化学工程与工艺英才班)、工科试验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才班)、工科试验班(生物工程高精尖班)、理科试验班(应用化学优培计划)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投档成绩在本省(区、市)投档给我校学生的前50%。

11.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详见北京化工大学2016年相应类型招生简章

12.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13.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定向录取的新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2016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50000元,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16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每学年1200元。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 64435706,64436198,6445322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 64434762

招生网站:www.goto.buct.edu.cn

电子邮箱: zsb@mail.buc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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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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