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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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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0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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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7.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0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二、报考办法

1.报名手续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报考人员(含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考我校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我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2.报名及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交费、照相时间以报名点规定的时间进行。

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考试办法

我校招生专业考试科目共四门(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为两门),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三)为全国统考科目,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学)、法律硕士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学)、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为全国联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思想政治理论、英语满分成绩为100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为150分(会计硕士第四单元科目满分为100分,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4.考试地点

由当地报名点安排。

三、注意事项

1. 考生在报名时,必须认真、详细填写报名信息,保持联系方式的长期有效和畅通。填写通信地址务必准确、详细。

考生所提交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复试时将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2.报考类别 :
我校面向全国招收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生、定向硕士生,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及自筹经费硕士生。
(1)非定向生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须将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至我校,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生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原工作单位,录取时定向单位与我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3)委托培养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原工作单位,录取时委培单位与我校签订委培协议,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4)自筹经费生需自己承担全部培养费用,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至我校,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考生在报名时,需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报考类别,报名信息提交后确认后,我校不再允许考生更改报考类别信息。
3. 推荐免试生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推免资格并且经我校面试合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注:以上各项条款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单位代码:11832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050061 

联系电话:(0311)87657198    传真:(0311)8765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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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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