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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杀人犯”十年洗冤录:冤案背后有冤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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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间,钟致远律师一头青丝已经褪去。他自嘲说,这是我办过的最大的案件,也是一个缘分吧。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10年间,钟致远律师一头青丝已经褪去。他自嘲说,这是我办过的最大的案件,也是一个缘分吧。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7月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这个无罪判决,曾爱云等了10多年。

  宣判后,已38岁的他,被立即送回了老家湖南邵东县。曾爱云在电话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那段被当作杀人嫌犯关押的经历,他不愿再回首:“母亲是残疾人,含辛茹苦把我养大。没想到遇上这样的事情,又让她忍受10多年的折磨……”

  洗冤路上,同样韶华不再的,是曾爱云的代理律师钟致远。从一头青丝到慢慢谢顶,为了“险些冤死”的曾爱云,钟致远从免费司法援助到担任代理律师,也卷入了这场持续10年多的司法漩涡。

  命案

  2005年6月28日,时年54岁的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致远,接到了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要求他为一名叫做曾爱云的犯罪嫌疑人做法律援助。

  法官说的是杀人案件的二审,钟不敢懈怠。2015年7月22日上午,钟致远向记者回忆,他那天赶到湖南省高院,将一叠叠案卷细致地复印回来。夜里,当端着茶杯一页页翻看案卷时,他立刻明白自己“摊上大事了”——因为,接的这个活,极可能是一个冤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个发生在2003年秋季的命案,由于牵涉两个学生争夺女友和争夺导师的宠爱等各种纠葛,在湖南省湘潭市坊间,曾传出多个版本。

  2003年9月,在工作两年后,曾爱云回到母校湘潭大学,攻读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导师对他的评价是:成绩好,能力强,尊敬师长。

  2015年7月23日晚上,曾爱云告诉记者,自己家世凄苦,自幼丧父,母亲又残疾,是靠着三个舅舅和哥哥的资助,才得以完成学业。

  读研中,他遇到了当年的同学陈华章。这个时年25岁、在不久后便将他拖入无底深渊的人,有媒体报道时将他们称为“感情极好,有钱一块花”的兄弟。但曾爱云却予以否认。他说,陈华章是他大学前两年的同班同学,成绩非常优秀,也是学生会的重要干部。“平时他看我们都是高高在上的样子,后来读研再遇见,有话说,但没深交。”

  在湘大,曾爱云求学之路顺利,但感情上遇到麻烦——一次聚餐上,曾爱云结识了同一学院的李霞,两人互有好感,关系逐渐密切。但和曾爱云相识前,李霞与同学院的研究生周玉衡已恋爱四年。曾爱云出现后,她决定与周分手。

  无法割舍这段恋情的周玉衡心生不满。他后来从同学口中得知曾爱云有“作风问题”。他将这一传闻告诉了李霞,还劝她回到自己身边。

  周玉衡学业优秀,并深得导师喜爱,也是学院领导看重的“苗子”。在周遇害后,有人见证,他的导师十分悲痛,甚至“哭晕倒地”。

  曾爱云决定离开这场感情漩涡。

  案卷材料显示,2003年10月27日19时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爱云打电话给周玉衡,为自己辩解,并约他晚8时在图书馆前见面,表示愿把李霞还给周。20时许,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如约来到图书馆,与曾爱云、李霞见面。

  碰头后,彼此间也没有过多交谈,周玉衡便被陈华章扶回宿舍。

  当时,李霞注意到,周玉衡看起来头昏乏力,感觉不放心,准备和陈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陈拒绝了。之后,她仍然心里忐忑,并联系周玉衡其他学友去问候。

  当天23时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师在草地上发现了周玉衡的尸体,随即报警。

  大学校园里出了谋杀案,当地警方不敢懈怠,迅速侦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17号起诉书指控曾爱云与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指控称,2003年10月,曾爱云得知周玉衡将自己过去所谓“作风问题”告诉女友李霞、劝二人分手的消息后,心生不满,便与早因导师偏爱而心怀妒忌的陈华章,合谋教训周玉衡。

  检方指控,2003年10月27日18时30分,陈华章在周玉衡的茶水里下了安定药。当天22时28分左右,曾爱云趁李霞接听电话时离开,独自来到308室,用棕绳将坐在椅子上昏昏欲睡的周玉衡勒死。事后,曾、陈二人共同转移了尸体,陈华章清扫了现场,并将周玉衡的手机卡取出,然后将该手机和作案的棕绳,藏匿于自己的电脑桌抽屉里,并把地上的血迹用抹布擦净。当天23时40分,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给曾爱云和李霞各发了一条内容相同的短信称:“我退出,祝你们幸福。”

  2004年9月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一路破绽

  那天晚上,律师钟致远反复翻看复印的案卷,标注了一连串的问号。

  他注意到,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几经讯问后,他改变口供,承认杀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爱云曾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钟致远告诉记者,会见时,曾爱云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受到警方刑讯逼供。“他告诉我,审讯时,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马’,长时间坚持,且上身必须挺直,否则挨打。没多久,他的胯部和裆部就痛得难以忍受。”

  钟再细看其他证据,感到关键证人李霞明显是在被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才作出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的:案发头两天,李霞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关进看守所,又5次供称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而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曾爱云去杀害周玉衡的时间。

  显然,李霞受到了压力。

  进而,钟查到了证据:案卷中,警方审讯人员直接威胁李霞,“你不是证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强调“曾爱云肯定在10点多离开了你,你必须回答……”

  李霞则愤怒地反驳:“(那天)你又没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

  对抗的结果是,李霞被以伪证罪起诉,并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证,直到8年后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认定,因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问话,李霞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钟致远毛骨悚然。

  他调查的结论是,这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连起码的侦查逻辑都经不起推敲。

  他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都存在疑点。

  “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钟致远说,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只能认定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两者没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认定,杀人的棕绳是曾爱云购买、当时使用了。”钟告诉记者。

  其二,警方称,在现场有一枚残留脚印与曾爱云的鞋底花纹相同。“但那只是一块2×4厘米左右的痕迹,而且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警方在侦查时,却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该室老师赵又红证明,室内打扫卫生时从来不擦靠背,也没有看到别人擦过椅子背面。而在事发前几天,曾爱云曾来过该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边停留过。

  “我觉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机、喝安定药的杯子、擦拭药液的卫生纸、杀人的绳子、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都是在陈华章的抽屉里发现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也认定,陈华章一直在现场,并且陈华章买安定药用的是假名,案发后取走周的手机卡、并给周的同学好友报平安,试图制造因情变出走的假象。这难道不是杀人的迹象吗?”钟致远说,他查看了案卷中陈华章写的多篇日记,字里行间,陈对于周玉衡因自己推荐而结识导师,反而从导师那里夺走自己宠爱一事“如火焚心”。这显然有足够的动机。

  案卷材料中,有一段让钟更觉得不可思议:警方认定是两人合作杀人,可陈华章的交代却是: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

  “两个人如果约好杀人,肯定有分工、有协作。而按照警方的调查,是曾爱云在杀人,而作为‘副手’的陈华章则在后面安静地看书学习。这合乎情理吗?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现场可以发现,身高仅1.56米的陈华章,因书桌隔板挡住视线,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2008年,钟致远曾请湘潭大学法学院两女生到案发现场,在法学院老师见证下做了模拟实验,也证实陈华章的供述存疑。

  不死之囚

  钟致远的抗辩,引起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由于曾爱云母亲残疾、家境贫寒,在高院二审期间,家人也无人出席开庭,双方并无多少接触。二审后,钟致远任务已完结,他以为事情会“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一时不再关心。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依旧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这一结果,让曾家人决心委托钟致远担任其二审上诉的辩护人。

  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开庭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杀人案。

  钟致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曾二人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而曾没有这些行为”。但这未被法院采信。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只要把材料拿出来一看,任何有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

  但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那时,我们的心都像掉到了冰窟窿里。曾爱云离死刑只有一步之遥啊。 ”钟致远说,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书中称,从送检的曾爱云裤子口袋内可疑纤维中,有一根纤维与杀害周玉衡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这一检验使用的方式,是通过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

  钟致远查阅专业法律书籍发现: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是“种属”认定的方法。这种认定方法意味着,曾爱云口袋里的那根纤维和棕绳上的纤维是属于同一种类,不能说就是那一根。他将这一发现写进辩护词中,他还反驳了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作案时间、证人证言、作案动机等诸多问题。2008年6月底,他将辩护词邮寄给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

  最高法承办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还到湘潭大学现场调查,并提审曾爱云,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本院认为第一审(湘潭市中院)判决、第二审(湖南省高院)裁定认定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又回到了湘潭。

  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审,再次认定曾爱云“伙同他人、并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判决曾爱云死刑。送达判决书到看守所时,几度被判死刑、又几次死里逃生的曾爱云无比愤怒,大吼道:“世上怎么有你这么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拦阻。

  曾爱云向记者回忆,最初在看守所的那些年,他已经放弃了希望,身体也垮了。晚上睡眠不好,白天头痛晕眩。他当时最大的愿望是:“只要有人认真查出真相,哪怕自己关在牢里老死病死都行。”

  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审判决,以“(湘潭市中院一审)两次开庭中没有对定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再次发回湘潭市重审。

  “湖南省高院和湘潭中院都知道这是个烫手山芋,没人想接。”钟致远说。

  从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到湘潭市中院立案时,已经是2012年7月,足足拖了近1年。按照规定,法院没有送达裁定书到看守所,曾爱云的手铐和脚镣是不能解除的。“享受死刑犯待遇的曾爱云,每天都得戴着手铐脚镣,晚上只能用一种固定的姿势睡一个多小时,我在旁边看着,他(曾爱云)走一步都很难。”钟说。

  冤案背后,还有冤案

  2013年4月17日,该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形势已经悄然有了变化。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让钟致远铭记于心,也成了他在和法院人员交谈时常常念叨的话,“因为这对他们有威慑力啊。我感觉大环境已经变了,法官们不可能没有感觉。”

  钟致远说,10年代理该案,以前只习惯手写辩护词和诉状的自己,居然也在60多岁时学会了用电脑打字。

  他开始就该案在网上不断发表意见,以期引起舆论关注。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次判决也是整整27个月后才发出的。

  在此期间,钟致远不断给湖南省委政法委、甚至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写信陈情:即使中央政法委委派了公安部刑侦专家组来湘潭市调查核实,得出了“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该案的主要证据矛盾”等结论,然而,作为具体办理该案的湘潭市中院,由于以前曾经三次判决本案被告人曾爱云死刑,背负了历史包袱。该院以“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不好做”等为理由,对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宣判。

  钟致远告诉记者,曾担任过该案2004年一审辩护人的曾爱云的哥哥曾康,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教授,并任职西南某市的区法院副院长。多年来,曾康不断给最高法、湖南省委政法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高院等单位写信陈述冤情,但均石沉大海。

  2013年7月,该案第四次一审开庭后,曾康再度给最高法领导写信,并附上了钟致远的《辩护词》。此时,适逢党中央已经开始重视、解决死刑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久,湖南省政法机关将此列为“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

  记者查证获悉,湖南省高院负责人也多次到湘潭调查、了解情况,和法官们商谈案情;并到周玉衡的老家衡山县多次做家属的工作,解释法院的判断。

  看守所里的曾爱云也感受到了阳光的温暖。

  7月23日晚上,曾爱云告诉记者,最初的七八年间,他对法院审理已经没有了信心。“反正随他们怎么搞吧,我不在乎了。”

  但看守所的干警们对他很关心,常和他讲讲外面的形势、司法政策的变化。有的干警还提醒他多看看电视新闻,了解国家的变化,尤其是法治环境的变化。三言两语间,包含温暖。

  “要是没有他们的关心,没有看守所干警们的帮助,我肯定撑不下去。”曾爱云说。

  一些看守所里同被关押的人,也认为曾是被冤枉的,甚至还有“狱友”的亲人给他送钱送衣物。这让心若死灰的曾开始憧憬生的可能,有时候也在空余时锻炼下身体。

  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据该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天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之后,陈华章清理了现场,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当天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湘潭市中院此次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此,被关押11年之久的曾爱云,终于获得了自由。

  但曾爱云并不大认可法院作出的“疑罪从无”之判,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何谈疑罪?并委托钟致远上诉。

  曾爱云对于今后的路该如何走,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找一个稳定的活,好好干,不成为家人和社会的负担。”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曾爱云的一审无罪判决也将直接影响到他当年的恋人李霞。早在2004年11月,李霞因为“故意作出曾爱云没有离开自己的供词,意图为曾爱云杀人案开脱罪责”,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7月23日,记者联系湘潭市中院办公室负责人,表明了希望采访该案审理的情况,被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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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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