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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吉现象”透视外观设计专利权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0-08-0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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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许赞有从事草、柳、藤、竹、芒、葵等自然纤维编织研究长达40余年,有遍布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天津等地的数百家企业和数以万计的农村家庭作坊提供产品。1995年后,该发明人先后研制出50余项新产品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到以欧美为主的国际市场。

 

  由于其产品遭到侵权,2004年后,许赞有以上述外观专利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在上海海关和杭州海关等申请扣押安吉等地侵权企业的竹凉席、竹地毯出口产品,先后有多个集装箱被扣押。在一系列针对或者涉及到许赞有竹地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和专利侵权案中,许赞有先后打了30余场官司并全部胜诉。

 

  安吉县地处浙北,因盛产毛竹而位列中国十大竹乡之一。该县毛竹过去大多用于制作竹窗帘、竹凉席、竹家具等。出口竹制品以窗帘、凉席、餐垫居多,主要销往日本、韩国等地。近年来,安吉县有多家竹制品企业被诉涉嫌生产侵犯许赞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20044月,安吉县政府召集县政府办、林业局、外经局等政府部门和部分相关企业,就安吉有关竹制品涉嫌侵权事件进行认真研究。会后,由浙江省政府发文,以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由进行申辩。

 

  不久前,北京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专门就此召开了许赞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研讨会,部分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各抒己——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指出,外观设计是把富有美感的图案结合在产品上。虽然采用传统的编织方法,就图案本身及编织工艺来讲,也许没有什么新颖性,但二者的结合共同落实在竹地毯这种产品上是可以形成外观设计专利的。许赞有先生获得了专利授权本身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教授指出,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和其他的专利放在一起,但实际上它们并不一样。其不同之处在于,外观设计是美学上的概念,着眼点在形状、色彩、组成,验证的方法是好看不好看。而另外两种专利是功能性的,着眼点在实用性等,如果没有外观的话很难判定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主要是从功能上考虑,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是从形状、图案设计上判定。

 

  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指出,我国已将外观设计列入《专利法》,外观设计授权后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外观设计的专利人取得专利后,维护自己的专利是很正常的。设计人申请外观专利权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外观设计是形式审查制度,所以它取得权利的时候不如发明专利。但外观专利遇到纠纷,经过多次的诉讼后都有明确的结果,应当说它还是有一定的可靠性的。

 

  如何协调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这么大的关注,里面暗含很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说明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企业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竞争中的重要性。他列举了一个案例:陕西省有位妇女利用传统的剪纸工艺进行创作的作品,未经其许可被有关部门用作邮票的设计图案。该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胜诉。徐家力认为她胜诉的原因是,法院认为这个妇女在传统工艺上进行了再创造,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和利用传统工艺进行的创造产生而申请专利道理相同。现在很多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存在蔑视的态度,我们讨论的这一案例是一些传统工艺者采取侵权手段侵犯了专利权,所以作为法律层面这个问题有待商榷,为什么不可以采取许可的方式?在传统知识和现代的企业制度如何衔接方面,应当被纳入法律的范畴来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指出,传统的知识是人类积累的现存的知识,既然是现存的知识,除了已有的专利外,传统知识不能被任何权利所垄断,它是共有领域。谁试图给传统知识注册一个权利,实际上从法律上可能会有漏洞,但从法理上不应有这样的事情。每个人只能对自己所贡献的知识、思索的结果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知识有两种,按现有的知识是一种搜索的结果,搜索是非创造性的结果。就搜索的结果而言,你不能有任何权利。你只对你思索的结果享有权利,可以寻求知识产权法保护。

 

  王兵教授指出,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后再考虑利益的话就很容易。专利权人的利益和自由竞争之间的关系要强调自由竞争,除非产生了垄断,才要考虑竞争法来规制权利人,这是在市场竞争的规则下形成的利益调配模式,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来限制权利人行使你的权利。如果没有威胁的话应尽量考虑在自由竞争的环境里进行。

 

  对外观设计专利也要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

 

  我国《专利法》是专门为调整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权的纠纷等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它是其他调整专利和专利权利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根据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

 

  徐家力律师认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是专利制度最本质的问题。专利权人以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为代价,取得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该技术的权利。社会公众有权在了解该专利所划定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从事正当的商业竞争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活动。当然专利权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能伤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当前社会上侵犯专利权的现象还很严重,法院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有关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裁定,都将对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

 

  专利制度如何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把握,就像走平衡木,需要不断调整和探索。过于宽松,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将打击他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生产活动缺乏活力和动力,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陷入死气沉沉的局面。即使今天,屡禁不止的盗版使我国的民族软件业、文化制造业都遭受了沉重的、釜底抽薪般的打击,使之在萌芽阶段迟迟得不到充分发展。这充分说明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刻不容缓,因此,尊重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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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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