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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走后门上大学却进了复读班
作者:吴宗泽 来源: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2011-04-19 11:41 点击数:
 

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为让孩子读大学,硚口的高先生不惜花10万元托人走后门,岂料落入骗局,孩子所进学校原来只是个高考(微博)复读班。近日,案中一名骗子被法院判刑10年3个月。

经查,2007年8月,高先生的女儿和外甥高考后均未被理想高校录取。经四处打听,高先生认识了一名自称在湖北警官学院“有关系”的男子周某。当月29日,高先生与周某见面,周称湖北省警官学院当年要招收30个体育特长生,他能够帮助高先生的女儿和外甥录取,但每个指标需要5.8万元。周某还催促,当月29日是最后一天报名时间,所以让高先生迅速给他钱办事,并允诺只收他优惠价10万元。

高先生心中半信半疑,遂提出与周某一同去学校办手续。此后,周某带高来到湖北警官学院,找到一名穿警服自称是王院长的男子。该男子称高先生女儿、外甥的高考分数已经可以录取,并叫其赶紧交10万元给周某办手续。高先生当即取出10万元交给周某。没过几天,周某给高先生送去了两个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上面还盖有“湖北警官学院体育培训中心”的章印。

同年9月3日,两个孩子按“录取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到湖北警官学院体育培训中心上课,才知道上了当。原来,此培训中心实际上是一个高考复读班,共有200多人,学员参加培训后依然要参加高考,才能报各大高校。并且,该班一年的学费、生活费才共计1万元。 高先生再到学校找所谓王院长时,发现校内根本没有这个人,周某也不知所踪。高先生随即报案。

去年5月12日,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达1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链接: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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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e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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